9001cc金沙以诚为本考试管理规定
2016年12月26日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6916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对本科生、研究生考试的管理,维护
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考试。包括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
试、课堂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口试、口试与笔试相结合、
网络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等方式。 
第三条 我校学生参加国家、北京市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如发生违纪违
规现象,除按照国家、北京市等相关考试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还要按照本规
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须有考试资格,没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私自参加考
试。本科生的考试资格根据本科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研究生的考试资格由
研究生院确定。 
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凭一卡通(或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在考试期
间按规定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查验。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有学院开具的带照片
的证明,无证件又无证明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两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考生须事先向其中一门课程的开
课学院办理连续考试手续(考生所在学院开设课程尽量后考)。 
第六条 确因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本科生到所在学院教学科办理缓考手续,
研究生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科办理缓考手续。学院将缓考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或
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
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听
力考试过程中,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待听力结束后再进入考场),不得干扰其
他考生考试;开考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按缺考处理;考
试进行 60 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前应该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原则上开考后考生不允许离
开考场(包括上卫生间),如有特殊情况,须有监考人员陪同,且每次同时只允
许一名考生出入考场。 
第九条 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
资料外,所有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考试除外)
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集中放在讲台等远离考生座位的地方或
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并关闭电子设备。 
第十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照指定位置就座。确保横向隔列
对齐,合理利用教室空间,使相邻考生间的距离最大化。 
第十一条 考生就座后应对座位及周边进行检查,除考试允许携带的证件、
文具等材料外,如发现其他任何物品或图文资料(包括非考生本人的),均须及
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十二条 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
纸张;考生不得多领、多答试卷。 
第十三条 考生答题前必须先在试卷指定处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并
不得涂改;不得在答题纸上非答题区域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
息或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开始答题,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不
得继续答题。 第十五条 考生只能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答题(明确规
定使用其它笔种答题的考试除外)。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考场要保持肃静,学生不得在考场内外实施影响考场
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只能提出有关试题印刷不清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 考试中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不给他
人提供作弊机会。 
第十九条 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借入或借出考试用具。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
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答卷,禁止有任何形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均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秩序,不得协助考生进行任
何形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成绩记为“无
效”,注明“违纪”,并给予口头警告和通报批评。 
1.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
(听力考试除外)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3.不按要求及时在答卷、答题纸上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的; 
4.考生座位及周边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张、资料、书籍等而未向监考人
员报告的; 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借入或借出考试用具的; 
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提前开始答题或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
的; 
7.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成绩记
为“无效”,注明“违纪”,并根据《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记
过处分。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2.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
(听力考试除外)等放到规定位置且不听劝告的; 
3.未关闭电子设备(含通讯设备),开考后出现呼叫的; 
4.拒绝出示有效证件仍坚持参加考试的; 
5.未经许可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或多领、多答试卷的; 
6.考试时旁窥、交头接耳,经监考人员警告仍不改正的; 
7.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8.自已的答卷或草稿纸,或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参考资料在
他人手中,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的; 
11.在密封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
记信息的; 
12.其他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注明“作弊”,并根据《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电子设备参
加考试的; 
2.考试中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主动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试卷的; 3.考试中传递纸条、答卷、草稿纸的; 
4.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的; 
5.使用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的; 
6.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查看考试前存储在设备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的; 
7.因特殊原因暂出考场期间,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
试相关内容的; 
8.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9.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10.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的; 
11.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的。 
12.采用其它手段作弊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并根据《北京
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生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 
1.涉及团伙作弊的; 
2.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与他人联络、发送题目或答案、接收题目或答案、
上网查看答案的; 
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4.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并根据《北京
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生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注明“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进入考场以他人身份就座即认定
为代考); 
2.在试卷、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或其
他情节恶劣行为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并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其他形式的考核或参加校外考试、考核,有违纪或作弊
行为的,视情节参照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平时作业及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
等实践环节或其他教学环节中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或以其他欺骗
手段获取平时成绩或结课考核成绩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由他人代替参加或替他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以欺骗手段获取
平时成绩或结课考核成绩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各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在调查取证 
过程中态度恶劣,没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纪律处分时,从重处罚。 
 
本规定于 2013 年 6 月 9 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有
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