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发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则,相关工作正式启动。
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颁布相关规则,就发行条件、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利率、备案材料及豁免、发行及转让方式、承销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及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规范。
上交所有关并购重组私募债的规定中明确,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发行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制法人,试点初期暂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并购债备案申请沿用中小企业私募债现有业务框架和电子化申报渠道。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比,并购债突破了私募债券发行主体需为中小企业的限制,但所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包括支付并购重组交易对价、替换并购重组贷款等。
韶关日报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