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优先股配套政策 完善并购重组规则

2014年06月09日信息来源:2014年06月09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月6日说,为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充分利用优先股制度进行创新,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年报准则、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季报规则、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九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配套修订。
    邓舸说,这次修订明确了优先股股东权利,细化股东行权机制。一方面,在章程指引和大会规则中均规定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另一方面,两个文件分别规定优先股股东在一些重大事项审议时有表决权,同时一并细化程序性要求。
    三方面
    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邓舸表示,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主要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明确优先股股东权利,细化股东行权机制,本次修订在优先股的发行条件,在利润分配方面设置要求;第二是明确优先股股东权益。第三,为方便股东参与优先股决策,修订后的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为保证优先股股东在被欠付股息时能够有效维权,章程指引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可以恢复表决权,直至公司根据章程足额支付所欠股息。
    四方面
    完善并购重组规则
    据介绍,此次修订结合股份权益计算、要约收购的特殊规定和发行优先股作为并购重组支付工具的创新需要,对并购重组规则作出了相应完善。
    “证监会修订的9个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细化了股东类型,完善并购重组规则。”邓舸介绍,本次修订,发行优先股作为并购重组支付工具的需要,对并购重组规则作出完善,一是,明确计算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时,不包括股东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二是触发优先要约收购时,有针对优先股有明确的说明;三是,本次配套文件,补充了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四是其他修订内容,除了以上修订外,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三号,修订后的指引中,要求上市公司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倡导三大类
    私募基金专业化发展
    邓舸表示,证监会倡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者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这三大类私募基金的专业化发展,目前正在指导基金业协会分别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同时,充分尊重市场自主决策,不强行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在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证监会支持私募股权投资者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拓展业务范围。
    邓舸表示,考虑到最近市场迫切期待私募基金运作有规可循,为加快贯彻落实基金法和中央编办的责职责要求,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证监会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的暂行办法,准备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钱江晚报 2014年06月07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