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并购管理办法出台 不再禁止同业收购

2014年04月10日信息来源:2014年04月10日

    继2011年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后,保监会在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方面又推出一大政策,即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方面的政策。
    保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这意味着保险市场企业退出机制正在着手建立。
    据介绍,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办法》相较之前有三大突破: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表示,这个文件属于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建设的一部分,允许保险公司收购合并对稳定市场是有好处的。
    同业收购更有效率
    《办法》所称的“收购”是指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
    《办法》要求,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协议书或股份认购协议起至相关股权或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收购过渡期。在收购过渡期内,除为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保险公司外,收购人不得提议改选保险公司董事会,被收购保险公司不得进行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
    事实上,该《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而此前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
    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主要目的是防止同业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和开展不正当竞争。
    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办法》规定,经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可用并购贷款方式融资
    保监会规定,外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进行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在收购合并完成后,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超过25%的,应当符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资质规定。
    事实上,该《办法》的另一个亮点,在于放宽了保险公司并购的融资方式,即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的方式进行并购,这与此前要求的投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保险公司的要求已经放宽了。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为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主要目的是保证股东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
    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每日经济新闻 201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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